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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》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

发布时间:2022-01-14 点此:617次

2021年12月15日,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显示,为规范指导白酒生产许可工作,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《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并于2022年1月1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。为此,摘录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、检验项目、抽样方法等事项供白酒生产企业参考:

一、出厂检测设备

评酒杯;温度计;碱式滴定管;三角瓶;移液管;蒸发皿;分析天平(0.1mg);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;分光光度计(或光电比色计);气相色谱仪;恒温干燥箱;恒温水浴锅;比重瓶或酒精计;比色管。

二、检验项目

白酒的发证检验、监督检验、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,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“*”标识的,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。

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

白酒3.JPG

注:1.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;

2. 白酒 ( 原酒)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。

三、抽样方法

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。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,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(总量不少于100kg)。

(一)抽样品种

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,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。

(二)抽样数量

1.瓶装酒:随机抽取6件产品,每件抽取1瓶,共取6瓶,总量不少于3000ml。

2.从成品贮罐抽样时,抽样率为50%,但最多不超过3罐;从成品贮桶抽样时,抽样率为5%,蕞多不超过5桶。从每罐 ( 桶 ) 中抽取等量样品,混合均匀,总量不少于3000ml,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。样品分成2份,1份检验,1份备查。样品确认无误后,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存样品,并加贴封条,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,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。

四、其它要求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05年本)》中,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》,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,禁止投资。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、核准或备案,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,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和建设、环境保护、质检、消防、海关、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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